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研究生獎助學金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96年10年16日96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1月11日97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13日98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12日100學年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4月23日101學年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0日104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9月19日106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5月14日107學年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12日108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11月17日109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4日110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5月24日110學年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12月19日112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獎助學金辦法依「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本獎助學金獎助對象為特殊教育學系博士班及碩士班(包括特殊教育碩士班、資賦優異教育碩士班)研究生。

三、本系設置「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負責「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訂定、修改及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審查工作。

四、本系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特殊教育學系修業指導委員會委員兼任之,在此委員會資賦優異領域代表至少一人。

五、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兩種。

(一)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1、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優異者:每學期修習3科或6學分以上(不含論文、論文指導成績)。若學業成績同分,則以操行成績做評比。

2、研究表現優異者:需以本系名義發表於具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或學術研討會之論文,若為共同發表則以第一作者優先。經本辦法獲領獎學金之論文,不得重覆列計為畢業門檻。

3、對本系所有特殊貢獻者。

(二)助學金:為補助性質,區分為學習助學金及勞僱型助學金二種。申領學習助學金者之學習活動內容需合於課程學習、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且無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其餘皆屬勞僱型助學金範疇。申領者需協助本系所之教學、研究、行政工作或其他相關工作。

六、獎學金領取者,須未具有公費生身份;博士班至三年級為止,碩士班至二年級為止。

七、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一週內據實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八、本系所獎助學金分配原則依學校分配總額內調配為:

(一)獎學金:最高上限博士生每學期20,000元、碩士生每學期15,000元。

(二)助學金:博士生協助教師研究、實習課程、教材教法課程或協助特殊教育學報編輯工作者每1小時400元;碩士生協助教師實習課程、教材教法課程、教師研究或協助特殊教育學報編輯工作者每小時250元,協助行政工作者予以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月最高上限10,000元整。

九、獎學金每學期以核發一次為原則;助學金應按實際履行服務學習或工讀之月份從實核發,新生自九月份起,舊生自八月份起,均核發至翌年七月底止,畢業生核發至畢業離校之月份。

十、本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一)留職留薪之在職生。

(二)兼職月薪超過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者。

十一、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退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記過以上處分等情事,本系所得限制其申請或停撥該生獎助學金。

十二、本辦法經特殊教育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下載申請表:請至獎助學金相關表格下載申請書